A类电气装置接地的一般规定
作者:cyzmsj           时间:2020-12-27 18:44:26

3.1  电力系统中电气装置、设施的某些可导电部分应接地。接地装置应充分利用自然接地极接地,但应校验自然接地极的热稳定。按用途接地有下列4种:
a) 工作(系统)接地;
b) 保护接地;
c) 雷电保护接地;
d) 防静电接地。

3.2  发电厂、变电所内,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装置、设施,应使用一个总的接地装置,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:
注:本标准中接地电阻除另外注明外,均指工频接地电阻。

3.3  设计接地装置时,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,接地电阻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但雷电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,可只考虑在雷季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。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按附录A计算。

3.4  确定发电厂、变电所接地装置的型式和布置时,考虑保护接地的要求,应降低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。
a) 在110kV及以上有效接地系统和6~35kV低电阻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或同点两相接地时,发电厂、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:
 (1)
 (2)
式中:Ut——接触电位差,V;
      Us——跨步电位差,V;
     ρf——人脚站立处地表面的土壤电阻率,Ω·m;
      t——接地短路(故障)电流的持续时间,s。
b) 3~66kV不接地、经消弧线圈接地和高电阻接地系统,发生单相接地故障后,当不迅速切除故障时,此时发电厂、变电所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不应超过下列数值:
 (3)
  (4)
c) 在条件特别恶劣的场所,例如水田中,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的允许值宜适当降低。
d) 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可按附录B计算。